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

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

ID:19267921

大小:38.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9-30

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_第1页
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_第2页
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_第3页
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_第4页
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浅论民国时期兼

2、理司法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分析>  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虽然存在的时间十分短暂,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下,对于司法机关的创设还是十分重视的。因此,除了继承前清己经设立的法院体系和有关的制度以外,又增设了一些地方和初级法院,力求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普及独立的法院组织,为民国时期司法审判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北洋军阀政府建立后,在遵从民国理想的口号下,却以财政经费紧张等种种借口,不仅不力求在全国设立基层法院以完善临时政府时期没有实现的司法建设事业,反而于1914年4月下令裁撤原有的地方和初级审判检

3、察厅,致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司法审判组织体系的构想中断,并直接导致在整个民国时期司法审判制度的混乱。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北洋时期的兼理司法制度,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兼理司法制度从组织形式到工作程序都渐趋规范。受政治形势变化的影响,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组织形式也是几经变动,先后出现四种组织形式,即审检所制度、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司法公署制度和县司法处制度。  (一)审检所制度  审检所制度是在没有设立普通法院的县份,在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由住所帮审员与县知事共同审理民刑事案件的一种制度。

4、按照审检所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由县知事执行检察事务,帮审员执行审判事务,这实际上是把审判和检察分开,以削减县知事在司法审判中的权力,也就是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审检所制度在1912年底陆续在一些县级地方开始实行。但由于审检所附设在县知事公署内,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从前期筹设、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到具体的运作,必然受到县知事的种种制约。更主要的是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县知事传统所拥有的司法审判权的剥夺,也是对县知事任意政治和肆意司法的监督和限制。这样,势必引起县知事的反对。所以,在实际的运作过程

5、中,审检所只是在极小的范围内得以实行,很快被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所取代。  此后,在实施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时侯,袁世凯政府颁布了简易庭条例,并把审检所制度作为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一个部分,专门用来审理简易的民刑事案件。1914年4月9日,司法部还为此专门制定了《审检所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贝必,52)规定了审检所处理的一些简单案件的办法和具体程序。因此,可以说,审检所制度在实行后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即被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所代替,表面上看是该制度在基层政府推行过程中种种困难所造成的。但实际上,这是在民国初年的政治社会条件下

6、,脆弱的司法权无法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正常发展的体现。而且即便是在没有设置审检所的县,知事们也己经习惯于处理司法方面的事务。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  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在没有设立新式法院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并以承审员相协助的司法制度。1912年11月26日袁世凯以大总统令的形式,规定各省府厅的州县官名一律改称为知事。面对地域辽阔、情况复杂而且动荡不安的政治形势,袁政府对于县知事也是寄予厚望。“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固本之责,惟在官吏。而官吏之责任最重者,尤莫如县知事。盖知事为亲民之官,与人民之安危利

7、病,关系特切。值兹民生凋敝之余,自应共体世艰,力图上理。[2]可以说,日后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出台,与袁政府对于县知事的重视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  1914年4月5日袁世凯以大总统教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例>,67)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这为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该条例分别于1921年7月19曰和1923年3月17日两次修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于1927年8月12日颁布,其基本内

8、容没有变动。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县知事是在承审员的助理下来兼理司法事务。设立承审员,主要是为了弥补县知事缺乏法律训练、不具备法律知识的缺陷,而仿照前清县级行政司法中设立刑幕来辅佐县令处理司法事务的做法。按规定,承审员由县知事向高等审判厅进行保举。这一规定审理。具体说,县知事管辖的民刑事案件以及土地案件,适用于民刑事律草案的有关规定。从地域范围上看,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