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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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4)已经XX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

2、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情报员,是指从事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航空情报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是指情报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

3、格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证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以下简称情报检查员),是指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情报人员资质管理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情报员执照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在专业培训机构为获取执照而完成专门训练的证明文件。  (五)情报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六)情报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

4、七)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六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执照前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情报员监督下

5、见习工作的经历。  第十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十一条 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 理论考试合格者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颁发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申请人的技

6、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情报检查员主持考核。  第十五条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六条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经主持技能考核的情报检查员评定,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7、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四)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五)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执照培训合格证;  (六)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七)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八)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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