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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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

2、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  第四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并负责批准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大纲、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的审查、执照考试和执照管理。第二章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21周

3、岁;   (二)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   (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飞行签派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   7(一)填写本规则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   (二)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中的三级医学条件和要求进行体检;   (三)提供飞行签派员训练证书、训练机构考试记录复印件和体检合格证;   

4、(四)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条件的执照申请人按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第七条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分(含)以上,口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含)以上为通过考试。   第八条飞行签派员笔试的内容应当覆盖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口试的内容应当覆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考试不及格时,允许补考一次,可以在考试之日起30天后向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补考仍未通过的,在一

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十条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一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十一条担任飞行签派员课程教学的教员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时,其执照的申请、考试和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执照管理   第十二条执照持有人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后,由地区管理局根据情况安排对执照资格的认证

6、检查。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三条7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只供执照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执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执照,防止遗失或损坏。如有丢失或损毁执照的,补办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补发。   第十四条执照持有人可以对执照有关内容提出更改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执照持有人应当提交现行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或申请补办执照的飞行签派员,在得

7、到正式或补办的执照之前,由地区管理局向其颁发有效期为120天的临时执照。   第十六条执照持有人在执勤和跟班飞行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以备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标准委任代表检查。   第十七条除本人放弃或执照被收留、收回外,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十八条执照的收留由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提出,地区管理局批准。执照收留期间,由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保存执照。执照收留期满,由原执照持有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安排考核与检查合格后,核准发还其执照。   第十九条执照持有

8、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留其执照,收留时间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一)在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进行的执照认证和检查考核中连续二次不及格的;   (二)经认可的体检单位检查,身体条件暂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三)违反民用航空法律、规章和航空营运人运行手册并影响飞机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条执照的收回由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同意,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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