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207460
大小:24.88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9-29
《唐朝建立后的科举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唐朝建立后的科举制度 篇一:浅析唐代科举制度的特点 浅析唐代科举制度的特点 科举制度真正确立在唐代,是在封建庶族地主经济高度发达,士族门阀势力衰落的情况下实行的。庶族地主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使得他们要求政权的再分配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因此,选择一种既能加强中央集权又能平衡各阶层利益的选士制度,实为唐代政治所必需的。科举制度的确立,无疑满足了大一统帝国的统治需要。 为了改革九品中正制,隋文帝于开皇七年(587年)命各州“岁贡三人”,应考“秀才”。隋炀帝在大业元年(605年)设进士科取士,成为以后的科举。
2、在整个隋朝的三十八年内,总共举行了四至五次科考,总共取秀才、进士十二人。 唐朝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唐朝的科举分为常科与制科两类。常科每年举行,制科则是皇帝临时设置的科目。常科的考生有生徒和乡贡,常科名目很多,依据应举人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生徒是在国子监(国子学、弘文馆、崇文馆)、各地学馆入学考试合格的学生。乡贡则是通过府试、州试的人,又称举人;考头名的称解元。通过朝庭尚书省的省试者称为进士及第,考头名的称状元,其余分甲第和乙第。 唐朝初年,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科
3、举考试,开元二十四年(726年),以郎官地位太轻,改由礼部侍郎主持。唐代科举中最常见的科目是进士和明经。进士一般试帖经、杂文、策论,分别考记诵、辞章和政见时务。明经一般试帖经、经义、策论。所以进士和明经的区别主要在于辞章和经义。当时人重进士和轻明经。进士每年录取名额不过三十人,加上明经也只有百人左右。 除了每年的常科考试外,还有临时不定期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叫制科。唐代制科的科目见于记载的就有百种,如博学宏词科、文经邦国科、达于教化科、可以理人科等。参加制科的人不仅有白身,也包括有出身和官职的人。应
4、试者可以由他人举荐,也可自荐。开元以后,全国参加制科的人“多则两千,少犹不减千人”,所以“所收百才有一”。考试以策论为主,也考经史和诗赋。录取后“文策高者,特赐与美官,其次与出身”。制举以开元时期为最盛,唐文宗太和以后就很少举行了。 武则天主政时,曾首创了由皇帝主持,覆核进士资格的殿试;和取武将的武科举。但是,二者在唐朝时并未有成为定例。 唐代的科举仍然留有一定的举察制影子。例如:士子在应试前,流行把自己的作品呈送社会名流,希望名流能向主考推荐。除了武则天主政的一段时间外,唐代的科举没有糊名的习惯。考官
5、在评卷时,考生的名声往往是考虑因素之一。这样做的原意跟举察一样,是希望可以兼顾人材在试场外的表现。但同时这亦无可避免造成了不公平,出现士子与考官之间的利益瓜葛。到了唐末吏治败坏时,弊病更甚。 整个唐朝的科举取士约一万人。唐代的宰相中,百份之八十是进士出身,可见科举的成效。但科举亦并非唐代政府招纳人材的唯一方法,门荫入仕和杂色入流也是唐代重要的入仕途径。到了唐代后期,出身寒门由科举入仕者渐多,与世族门荫入仕者形成两大官僚派系集团,互相倾轧,史称“牛李党争”。 唐朝的新科进士仅授予的官职远较后代进士低微。例
6、如,唐朝秀才科上上第授正八品上官职,明经科的上上第授从八品下官职而进士、明法两科,甲第授从九品上;乙第只能当最小的官从九品下。著名诗人王维考中状元后当的太乐丞,就是从八品下的小官。因此,唐朝的科举类似于现代的基层公务员招考。 科举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取士的一种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为了适应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办法,是对魏晋以来的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的一种挑战和冲击,它为大量平民百姓进入仕途和提高政治地位提供了一个平台,故倍受青睐。唐代的科举制度处于科举制度的上升过程中。因而它具有以下特点:
7、首先、唐代的科举制具有开放性,其实质性原因在于它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和时代大背景 中。唐代是一个伟大的时代,是继汉代之后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都极尽灿烂辉煌的时代,空前的繁荣和强大,使李唐统治者获得前所未有的自信、气魄、胆略和雄心,也为统治者着眼于庶族地主及其下层人士提供了条件。科举制在理论上是开放的,不分贫富贵贱门第出身都具有同样的机会,打破了长期以来豪门世族控制仕路,垄断政权的局面。并且吸收广大庶族地主阶层的文人参与政权,补充官僚队伍,扩大统治的基础,这是历史的进步。 其次、唐代科举制具有一定的
8、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平竞争原则。从报考生源和报考条件看,原则上所有人皆可“投牒自进”,没有财产的限制,没有年龄的限制,除了女性成员外,任何人都可以公平的参与竞争,打破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第观念。第二、择优录用的平等原则。唐代科举制度选拔官员的标准是“一切以程文定去留”,即依照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合格,以分取士。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平等原则,正所谓“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财,必难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