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ID:19197186

大小:16.85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9-29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_第1页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_第2页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_第3页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_第4页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其养老保险费个人帐  户部分的补交标准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1%×199  2年8月1日至调入时的实际工作年限。  第三条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补交标准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  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  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补交比例:30%+超龄年限×1%。  第四条按《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应补交养老

2、保险费的员工,  其转入的在市外缴交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给调入单位,用于缴纳应补交的养老保  险费;缴纳后尚有剩余的,剩余额放入个人帐户。调入前曾参加本市养老保  险,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未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退回本人的,该缴费年  限,不再补交养老保险费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五条《条例》实施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其养老  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的补交标准为:安置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  1%×1992年8月1日至安置时的军龄。  第六条迁入本市的人员,其迁入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转入  的养老保险费放入个人帐户。迁入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

3、其在本市的实际  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条例》实施前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和员工,按下列  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一)属于1992年7月31日以前欠缴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的  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418元×19%;临时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  为150元×19%;  (二)属于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欠缴的,员  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员工当月缴费工资×21%(其中16%计入  个人帐户,5%计入共济基金);  (三)属于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  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

4、为:员工当月缴费工资×19%(其中  13%计入个人帐户,6%计入共济基金);非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养老保险费  补交金额为:员工当月缴费工资×10%(其中7%计入个人帐户,3%计入  共济基金);  员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  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属于1992年7月31日以前欠缴的,应补交的利息从1992年8月  1日算起;属于1992年8月1日以后欠缴的,应补交的利息从欠缴之日算  起。应补交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  例。  指数化月

5、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用员工自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  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月缴费指数(其  中,1990年1月至1992年12月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  2年8月1日后调入、安置到本市的,其1990年1月至调入、安置前的各  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然后,将员工自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历月缴  费指数相加,除以其1990年1月至退休时缴费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再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享受比例的确定办法: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  受比例:1992年7月前缴费年

6、限×%;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  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30%+(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25)  ×1%。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  (一)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过渡性补贴标准,按原房补标准从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退休前非因工死亡的员工,死亡前因失业等原因而导致死亡时上  年度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抚恤金以死亡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基数。  第十一条员工退休时的身份(干部或工人)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

7、参加养老保险时,为已达到国家规定  退休年龄人员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费应补交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  龄时止。对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社保局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按以下办  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的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条例》实施前已发  生的此类情况,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交  养老保险费。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退休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  (一)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