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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之完善 浅谈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之完善 本文主要论述了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种类及效力,对相对人的选择权问题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表见代理发生原因构成要件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在实践中是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代理人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却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第三人因此而信赖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与该他人为交易。 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之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
2、,第三人信赖此项文件与该他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 3、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因代理证书的授权不明相信其为有权代理。 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之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
3、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些表象有些是本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本人的口头表示,授予空白合同等,有些是代理人捏造的,如伪造的公章、身份。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但在合同法正式颁布时,
4、却删除了善意一词。这并不表示法律允许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是恶意的或者明知的,之所以删除善意是因为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相对人为善意的必要,第一,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有串通行为,那么即便依据有权代理制度,该代理仍是无效的;第二,如果相对人明知是无代理权,那么他就不是相信有代理权而是确知无代理权,显然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有必要浪
5、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之完善,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标的必需确定、可能和合法,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表见代理的种类及其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种类 1、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这一类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从始至终都没有代理权,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本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这种代理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借以本人
6、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这里的文件、印鉴包括本人的印章、合同专用章、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委托书以及加盖了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由于以上文件及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的行为本身,就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无论行为人的目的为何,所谋利益为谁,本人都难逃因表见代理成立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二、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这里是指本人知道后(通常由相对人向其催告后而得知),应当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做明确的认可或否认的表示,如果本人在知道后不作明确否认表示的,则本人就会因为存在
7、过失(指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使他人的行为会对本人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其三、本人告知相对人其委托某人实施某项法律行为,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授予某人代理权,但当这个代理人真地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由于本人的告知导致了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而构成了表见代理,这种情况下本人同样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授权人的法律后果。 其四、允许他人挂靠经营或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虽然这种情况下,挂靠以及作为分支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通常与被挂靠的单位或法人单位各自独立经营、独立结算,但由于被挂靠的单位与允
8、许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的允许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是与被挂靠的单位以及法人单位在进行民事行为,挂靠人及分支机构的行为因此构成了表见代理,发生纠纷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