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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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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摘要]《合同法》虽然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然而,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未予以规定,而学理上对此也颇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耍件Z-O本文从表见代理的定义、性质、制度价值、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所应该包含的内容、相对人理由的内涵、应区分表见代理制度在民法和商法上的适用等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帮助。[关键词]表见代理;性质;价值;构成要件;完善[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129(2017)01-0032-05冃IJg表见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
2、法律制度。该项法律制度的实质是,将现实中某些情况特殊的无权代理行为,推定为有权代理行为,使该无权代理发牛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法律在这里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对“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中的“理由”没有作出界定,司法实践中只能依赖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们的意见也不统一,对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分歧很大,因此学者们对此多有争议。这是立法的缺陷,有改造和完善之必耍。本文拟对表见代理的形成、表见代理的性质和表见代理的认定条件等诸方面进行探讨,以求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能更好地实现其自身的价值。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述表见代理,是纯粹的法律名称。“表见”,即表面所见,是指
3、客观事物的外在现象在人脑中的直观反映,人们认识事物,一般都是从事物的表曲现象开始,通过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逻辑推演,从而发现事物的实质。“代理”,则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文所讨论的“表见代理”,是指某些民事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了民事关系,从表面的上看,这个“代理人”是有被代理人授权的,而事实上他并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是实质上的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依法推定他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以某一保险代理案为例:王某以某保险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
4、人身保险合同,并开具了收取保险费的收据;李某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持保险合同和收款收据找某保险公司理赔,但某保险公司的答复是,王某原是我公司的保险推销员,但他早已辞职不干了,他的工作证连同他未上交的空白合同和收据已在某报刊上登报公告作废。未能得到理赔的李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李某出于对某保险公司的合理信赖而与“代理人”王某签订保险合同,虽然此合同是王某在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但王某手中持有的某保险公司的工作证、保险合同和收款收据,足以使李某相信王某有某保?U公司授予的代理权,李某并不知道土某已离开某保险公司,也不负有对某报刊予以充分注意的义务,某保险公司在某报
5、刊上刊登的公告对李某没有约束力。由此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某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李某理赔。法院在这里认定了王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民事代理活动中的一种“异类”,是对现实中的某些“无权代理”的一种否定,是为保护某些“无权代理”行为中相对人的权益而专门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从立法的角度來看,表见代理理论休现了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发生冲突时优先选择后者的立场。正如法国学者所指出的:“表见理论”的法律表明了法律对事实的某种屈从,为了照顾事实情况,一些合乎法律逻辑的方式被奔之不用,有悖于法律的事实状态可能直接成为主观权利的渊
6、源。因此,这一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对法律规则运行机制起着校止作用,它构成了防止法律自身弊病的一种重要方法。[1]二、表见代理的性质对于表见代理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1•有权代理说,该学说认为虽然表见代理的代理权不是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法律明文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而,表见代理的性质是有权代理。2•无权代理说,该学说认为代理人只冇在被代理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冇代理权,而表见代理没有得到授权,所以是无权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3.折中说,这种学说认为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的同时又是无权代理。笔者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7、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这本是狭义无权代理,但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信赖而赋予无权代理以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使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承受,从而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可见,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相通之处,同时,其法律后果乂与有权代理相同,其融合了狭义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特征。正因为如此,其又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但是,表见代理本质上是行为人的代理权有瑕疵的代理,所以,笔者认为表见代理是诸多无权代理中的一种“异类”,英应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这就好比一棵树,代理制度是树干,树干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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