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论清末法律文本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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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版权法律文本产生的文化基础考略刘华陆剑(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摘要:《大清著作权律》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保护的成文法,尽管只是短暂适用,但其价值却十分巨大,它所显示的理念与我国传统的版权观念相比有着革命性的转变。清末版权法律文本产生的主观诱因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和近代思想家们对作为西方“舶来品”的版权制度进行“主体性反思”的结果。关键词:清末大清著作权律文化基础OntheCulturalFoundationoftheCopyrightLawTextintheendofQingDynasty(InstituteofIntellectualProperty

2、ofHuazhongNormal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9)Abstract:TheCopyrightLawofQingwasthefirstformallawonthecopyrightprotectioninthehistoryofourcountry,thoughitwasonlyappliedshortly,ithasgreatvalue,ofwhichprinciplehasbeentransferredrevolutionarilycomparingwithourtraditionalcopyrightidea.Thesubjectivereasonwh

3、ythecopyrightlawtextofQingcameintobeingisoriginallythe"modernization"ofourcountry’straditionalcultureandtheresultofthemodernthinkers’subjectivityreflectiononthecopyrightsystemasthewestern“foreigngoods”.Keywords:intheendofQingdynasty;theCopyrightLawofQing;culturalfoundation一、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产生及其变革现代版权观念和立法经

4、验传入中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西方文化开始渗透中国社会,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新思想、思潮也随之进入中华古国。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为了救亡图存,力主变法图强,建立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早在1903年4月,严复就上书当时的学部大臣张百熙,要求实行“版权立法”,保护“著、述、译、纂”者的权利。沈仁干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9页。蔡元培等也有过类似主张。作为法律文本的《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于1910年,第二年辛亥革命爆发,因而未及实施。但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尽管存在着立法技术粗糙等缺点,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吸收了先进的西方文化

5、,顺应了世界版权立法潮流,冲破了封建的印刷特权,对后世版权立法和观念的确立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尤其表现在中华民国初建之时,《大清著作权律》与民国法律无抵触的内容一直被沿用;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该法共45条,除少数条款有增删、合并外,内容基本沿用了《大清著作权律》,参见金眉、张中秋:《中国著作权立法史述论》,《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其实,《大清著作权律》作为近代我国第一个正式版权法律文本所带来的更为重要的变化是版权文化上的。如果说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只是传播了西方法律文化,只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走向近现代化的第一步,那么,清末进行的法律改革,则是西方法律文化与中

6、国传统法律文化由冲突走向融合的分水岭。陶广峰:《近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概观》,《法学》1995年第5期。尽管《大清著作权律》实际上并没有产生过什么法律效应,但这个法律既反映了当时已有相当社会基础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保护需求,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意识。如清末民初的绝大部分小说都标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或类似字样。史实也表明,《大清著作权律》产生前后,在风气渐开的古老中国,版权观念已趋向普及和深化。体现在《大清著作权律》中的是现代语境中的版权保护理念,相对于我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版权意识已经具有了革命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版权保护中国家的职能实现了由文化控制到保护“民权”的转换。《

7、大清著作权律》主要在以下两方面印证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其一,在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的确认上,民政部是著作权确认的行政主体,而著作权的产生依赖其注册给照。国家在著作权的产生中扮演了权利授予者的角色;其二,《大清著作权律》规定了著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于侵权的救济措施。尤其是文本第四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六大“禁例”,对于著作者权利的规定可谓详尽。在权利救济上,文本第四章第三节规定了对侵犯著作权者的处罚。著作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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