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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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质疑提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在我国长期的民商审判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证据失权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也仅仅限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没有做出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新证据界定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我国正式的证据失权制度。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员,接触的都是普通百姓,面对着的是法律知识浅薄的当事人和有着根深蒂固传统司法理念的公众。《规定》设立的证据

2、失权制度,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的确是对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创新,但实践中遇到的司法难题对《规定》也提出了质疑。本文从实践中常见的案例分析入手,反思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现实国情下的适用,提出了自己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见解,认为创设一项法律制度,应当根据国情,充分考虑到社会的认同度,同社会总体的需求、价值观相吻合,获得社会广大民众的认同,符合社会主流观念,符合全民法律理念,同步于民众法律认知水平。并认为,《规定》设定的证据失权制度,同现行的诉讼制度没有完整衔接,在没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仅靠司法解释维系一项制度,显得力不从心,也给法官出了不小的难题,造成实践中《规定》得不到充分的贯彻与落实。建议适

3、时修订诉讼法,完善相应的诉讼法律制度,在尚未完成上述司法适度改革前,慎用证据失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涉及的有关问题,较全面地进行了规范,其中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的设立,对规范当事人举证、提高审判效率和促进审判方式改革,改善法制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基层法院审理民商案件的实际,从提高司法效率、落实司法为民8 的角度,对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和新证据制度的具体应用提出了不同见解,以求同行赐教。中国的老百姓信奉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但从《规定》颁布实行后,这种观念也随之发生了转变,

4、开始接受了法院不讲理,讲的是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观念。这是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是《规定》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规定》中设计的举证时限、新证据的证据失权和制度在规范当事人举证行为的同时,也成为一些当事人恶意行使抗辩权的挡箭牌、避风港,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现有的诉讼法律体制,也为司法实践增加了难度。先看几则案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为乙方未能按约给付合同款项,甲方随即以乙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期限内,乙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在审理中,乙方承认欠甲方货款的事实,只是认为数额上不符,并当庭出具了甲方出具给乙

5、方的收款条,甲方认为超过举证时限不予质证。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的法律规定,采用了乙方提供的证据,从总额中减去已付款,判决一次性给付甲方剩余款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案例二: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某银行(下称银行)与被告某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了一年期的贷款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开发商未能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庭审中,开发商对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无异议,对银行自行打印的本息清单汇总表提出异

6、议,认为仅此不足以证明实际欠款数额,而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实际还款总额和银行主张的相差上百万元。银行对此解释是,由于开发商的贷款已经逾期,微机系统自动将开发商偿还的本金转扣为利息处理,故而系统中反映出的是未还本金。银行8 当庭提交有关微机明细祥单,开发商认为银行证据不符合《规定》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未在举证期限内及时举证,应承担证据失权的责任。银行认为该证据事关本案事实的认定,属于涉及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请求法院采纳该证据。开发商反驳认为,根据《规定》,涉及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二是延期举证的申请,已经法院准许

7、;三是证据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系存在客观原因;四是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考虑到采纳银行证据判决后开发商如上诉,可能会因证据问题发还重审,增加诉累,浪费审判资源,故在合议庭组织下,双方经协商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中开发商确认了银行关于欠款本息总额的主张。案例三:建筑施工合同甲公司为乙酒店进行酒店餐厅改造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未形成一致意见,酒店单方委托所作的审计报告显示工程款60万元,对此审计报告甲公司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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