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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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论文摘要 证据规则对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来阐述该意义,通过我国与外国证据规则的比较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关键词 证据 证据规则 刑事  一﹑证据的概念  何为证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然而司法实践过程里有一些事实无任何证明意义。  首先是不能被人类认识的事实。人的认识能力受客观条件的影响,不能被认识和发现的就不能将之认定为证据。“虽然搜集到某种物品或痕迹,但未经鉴定提炼出其中的证据信息,也不能成为证据。”  其次是因为搜集证据的主体的主观原因(过失等

2、)而没能够发现或者是虽然发现了但是没有搜集的事实。word格式论文  再次是由于其属性发生改变而致使无法搜集的情形。某些事实如痕迹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本身会发生变化,而致使内容缺失而无法与案件关联在一起。  以上三类事实均未能被搜集并进入诉讼程序,不能为其他诉讼参与人所知晓并在法庭上进行审查质证,所以不能采用。所以证据必须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并能证明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也不可以认定是证据。  综上所述,广义上的证据是指进入了诉讼的程序而且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事实。狭义的证据是指依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概念。  二﹑国外证据规则的历史

3、沿革  (一)神誓法  法庭中当事人必须根据特定的形式向神宣誓同时发表控诉意见,而被指控者也需要依照特定的形式向神宣誓并进行辩驳。如果其中一方形式或者方式不正确,或者是在陈诉中出现了口吃等“有罪征象”,法官就可以认定其败诉。  (二)神明裁判  即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通过考验或折磨当事人。一般神职人员一边主持弥撒等宗教仪式一边考验当事人。在“热铁审”中,神父让被告人手持热铁走9英尺的距离,被告人的手如有溃烂则有罪。word格式论文  (三)圣经考验法  被考验者站在一棵树下,在悬挂着可以自由旋转的《圣经》下陈诉案情。如在其陈诉后《圣经》依其方向旋转,就证明他是清白的,否则相反。 

4、 (四)决斗法  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有资格选用。民事案件中可以雇佣职业剑手决斗。后被国会废除。  “神明裁判”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虽然各种“神明裁判”方法都很荒唐,但这些方法比我们想象的有效。这是由于那个时期的人们将对神的敬仰与合理、正义等理念几乎等同起来。  (五)陪审团审判  日耳曼民族制定的“旧西弗里西亚法律”是司法证明方法中最早具有理性因素的法律。理性司法证明方式花了几个世纪的时间才在欧洲司法系统中成长起来。此时,诞生了一种全新的审判形式。法庭通过传唤有知悉案件的可能性的人,让其宣誓并接受审问和作出裁决。“陪审团审判”方式的雏形产生了。之后,英国的陪审团逐步由

5、“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转型,与此同时,开始赋予被告要求回避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知情的陪审员。  我们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从确立证据规则起就采取了控辩对抗的模式,这种由陪审员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对诉讼当事人比较公平。  三﹑word格式论文我国证据规则的发展及中外证据规则的比较  (一)我国古代证据规则的发展历史  1.奴隶制时期  (1)神判方法适用少,消失早。西周之前,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把争诉的双方带到神兽——独角兽面前,让他们说出各自的缘由,独角兽会用角顶或触碰说谎的人,据此认定被触者败诉。  (2)由法官对证据进行判断,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经验

6、。西周期间,法官逐渐重视“听狱之两辞”,假如无被告的口供,则通常不可以断案。  (3)认定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4)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和疑罪惟轻原则。  2.封建制时期  (1)口供至上。秦汉时期,口供很受重视,可不择手段获取被告的供诉。  (2)实行有罪推定和疑罪惟轻。唐代,口供已趋向于成熟,然而与此同时,如果证据确实和充分,即便被告不认罪也能定案,在疑罪方面认为疑罪应当从轻。  (3)对于口供的认定,元明清基本仿照唐代,乃至于有些时段远不及唐代。明清时“疑罪从轻”基本消失。  在古代证人证言制度中,还有与证人

7、证言相对的“亲亲相隐”word格式论文。这种屈法伸礼的原则对证据制度有深刻影响。  (二)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到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其中涉及到证据制度方面的有许多,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法律未能贯彻实施。  (三)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废除肉刑,搜集确实证据;《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重证据不重口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庭组织法》禁止严刑逼供;《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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