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影响分析及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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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影响分析及筹划参考资料一、一般风险分析1、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案例:古井贡酒古井贡2002年和2003年应补缴的税款金额分别为3996万元、5925万元,总额约1亿元。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上市,允许地方财政对于上市公司所得税采取先征后返的政策,所得税比例为33%,应返还的比例为18%,也就是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国内所有白酒企业都按照优惠政策交纳15%的所得税。但是由于古井贡所在的安徽省亳州市因地方财力不足,返还金额很少,导致古井贡实际税率一直很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古井方面提出成立销售公司与集团进行合并纳税的方式的时候,地方政府默许了这种违规行为。2、立法风险案

2、例:初装费某管道燃气公司2002年一次性向居民收取“初装费”用于管线、基站建设,为了确保居民用气改造,支持企业发展,经政府部门协调,税务部门同意该营业税暂缓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要求该燃气公司按所收初装费的3%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

3、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3、执法风险案例:外方所支付合作企业的租金可否税前列支?某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提供房地产,外方出资。中方除向合作企业收取固定利润外,另向合作企业收取固定租金。一、沪税外[2000]100号文适用情形与环中商厦对比表对比内容对比项目沪税外[2000]第100号某商厦合作条件法律上:限于投资性条件√商务中:既包括投资性

5、条件又包括经营性条件√投资性条件:1,736平方米经营性条件:3,474平方米、员工100名、劳务等针对对象同一标的√不同标的√投资性标的:第1、3-6幢经营性标的:第2幢针对行为混合行为√(同一标的既有投资又有经营)并列行为√(不同标的对应不同行为)二、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沪税外(2000)第100号文件“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合作中方在以房屋、经营场所的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并按合作合同约定固定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作企业又以房屋租赁费和各种名义的补偿费名义向合作中方支付的费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

6、以及第三条“对上述合作企业一方以房屋、建筑物等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再以租赁、补偿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业收取的费用不得在合作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三、关于对比表的几点说明1、对文件中“合作条件”的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作条件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性条件,沪税外(2000)100号文中所称的合作条件也指的是“房屋、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而诸如劳动条件(解决100名员工)、租赁条件(有偿使用第2幢楼)等具有经营性内容的条件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作条件。但一般商务人士,往往将投资性内容与经营性内容混为一团,始造成对“合作条件”的误解。从《厂房有偿使用合同》(见附件)及基于其

7、上的服务协议(见附件)的内容可知,其性质是经营性内容,不属于沪税外(2000)100号文所称的“合作条件”的范围。2、对文件所针对的对象的理解沪税外(2000)100号文所针对的对象仅指构成“合作条件”的投资性标的,并不包括“合作条件”之外的标的。根据合作合同(见附件)第九条“合作企业使用建筑面积5,210平方米。其中,有偿使用面积3,474平方米,合作条件使用面积1,736平方米”以及中方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见附件)的记载,属于合作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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