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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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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分析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此,原来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实现了统一。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与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5个统一和2类优惠政策;主要变化有:新税法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一简化了所
2、得税税率,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和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优惠税率和照顾税率;进一步规范了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并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以外,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影响(一)缩小了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3、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
4、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及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虽然上述3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
5、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纳税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转变。(二)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2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6、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纳税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
7、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分析(一)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闲置资产时需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但重点应考虑购买国债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和股利,企业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二)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
8、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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