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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2、《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
2、宗教事务部门备案。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4、《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19—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证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5、《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
3、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5年3月1日2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4月4日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1日4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1993年9月15日5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局、民政部1991年5月6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宗局2000年9月26日7宗教活动场所设立
4、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宗局2005年4月14日8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2006年12月29日9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年10月1日—19—(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0.16中华人民共和
5、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1.1地方性法规1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1.11河南省人民政府1997.7.1—19—政府规章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检查(共1项)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
6、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行政许可(共5项)1、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其它宗教活动场所)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
7、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9—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3、市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法律依据:《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分别向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
8、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4、跨省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法律依据:《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跨省辖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分别向举办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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