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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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2、行为,保障企业投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划分省、市、县(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进行调整。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

3、、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间接融资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核准目录》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  应由中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企业投

4、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规定执行。  地方管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依法监督。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按权限划分规定对申报项目具有相应核准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报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申报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不含需要提交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的份数)。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

5、报企业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如有进口设备,应包括进口设备情况及用汇额度);  (三)建设用地情况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案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初审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

6、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涉及用海的项目,还应提供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五)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应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核准的程序及期限  第十条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7、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设区市所辖区属企业投资必须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企业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抄送所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所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设区市属企业投资必须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设区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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