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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颁布时间:2005-8-15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
2、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及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
3、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 《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核准”是指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省级及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政府规定具有部分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具体核准权限按各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
4、类企业在湖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或出具意见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
6、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须经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国家、省、市州核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在湘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需附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省内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直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
7、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
8、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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