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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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2005年4月2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

2、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改委联合上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

3、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

4、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

5、章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

6、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核准机关申报项目:  (一)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务院;  (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

7、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的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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