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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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3)第0619号”文批准,以及经政府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由公司

2、独家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社会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2555。  第三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华企业公司,公司于1993年8月1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3)064号文批准,于1993年9月10日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大写:柒仟捌佰陆拾叁万壹仟玖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其中,发起人中华企业公司以资产折股万股获准发行国家股;向社会法人招募法人股万股(大写:肆佰玖拾叁万肆仟股);招募社会公众个人股万股(大写:壹仟伍佰零陆万陆仟股

3、,其中包括公司内部职工股190万股)。  公司于1993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CHINAENTERPRISECOMPANY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1700弄17号。  邮政编码:XX3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7,455,097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4、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贡献国家,造福人民,得益

5、股东。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侨汇房、商品房设计、建造、买卖、租赁及调剂业务,各类商品住宅的配套服务;房屋装修及维修业务;建筑材料经营。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份

6、上市代码:600675。  第十八条公司独家发起人为中华企业公司,公司于1993年9月10日经批准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总数为万股,成立时向独家改制申请人中华企业公司发行万股,中华企业公司以资产折股。公司成立时国家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四点五六(%)。  第十九条现公司股份总数为697,455,097股,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7、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8、(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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