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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崇仁县人口计生委一、关于江西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一)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情况1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条例》作了以下4点修改:1.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2.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3.删除第二十六条
2、第二款。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关于原“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的规定,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
3、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9。这项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革命烈士”民政部门更改统称为“烈士”。二是为使烈士生前生
4、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继续享受单独两孩政策,烈士的唯一子女不受其配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影响。虽有一些重复,但体现了对烈士的尊重和关怀。(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号文件精神,江西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为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
5、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弃婴、照顾残疾儿童)。认定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情况,以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烈士生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不受是否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影响,即烈士配偶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影响烈士唯一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可按上述6种情形之一,受理单独夫妇(含双独夫妇)要求再生育一胎的申请。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
6、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9(三)关于政策衔接问题1.中央《决定》通过前(决定通过时间是2013年11月12日),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7、(1)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2)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3)对末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中央《决定》通过前未发现其生育且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在操作上可从轻处理。2.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人大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或生育的问题(1)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的,不再动
8、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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