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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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解读一、实施时间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二、应用依据(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央《意见》、全国人大《决议》等。(二)立足我省目前的生育政策如:《条例》、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家庭子女数的计算等。(三)结合多年来已执行的应用解释、政策性批复如:湘人口发〔2007〕32号(应用解释:领证条件)、湘人口发〔2

2、008〕26号(应用解释:独女、孩子和子女计算)、湘人口函〔2008〕73号(非亲生)、湘人口发〔2009〕22号、湘人口发〔2011〕11号(生育证办理、子女数计算)等文件。三、适用人群仅适用于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7—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

3、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2.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3.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四、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

4、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一)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7—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生育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于生育了后代。(二)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独生子女:没有同父同母、

5、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三)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这是一种例外,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6、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并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7—4.曾有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5.曾有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

7、唯一子女;6.无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独生子女:1.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2.父母曾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父母身边留下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3.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离异,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与无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随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4.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属独生子

8、女;5.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在该子女成年后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并生育(或收养),该成年子女不属独生子女。五、关于违法生育的处理(一)2013年11月12日前“单独夫妇”—7—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定性为违法生育,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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