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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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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购方法律意见书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被收购方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7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8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8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8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9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9 八、收购人与公司的重大交易......10 九、收购人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10 十、结论意
2、见......1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载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弘祥隆/被收购人指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112) 本所指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收购指收购人拟以现金认购被收购人定向发行的股份20,000,000股,在 前述收购足额完成后将持有被收购人%的股份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5号准则》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指《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小雷收购 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以
4、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祥隆”或“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管理细则》、《5号准则》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5、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已经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弘祥隆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弘祥隆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弘祥隆在《北京
6、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之内容,但弘祥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引谦彧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起法律上的任何曲解和歧义。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弘祥隆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7、,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张小雷,男,1969年7月生,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国籍。 主要工作经历如下:1989年7月至1993年2月,任天津嘉善陶瓷有限公司会计;1993年2月至1996年10月,任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1996年10月至XX年5月,任天津仲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XX年5月至XX年9月,任海南泛美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XX年9月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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