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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1
《2010新起点系统强化阶段曹兴明民法习题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习题答案及解析曹兴明内部资料请勿外传物权法答案:C1、解析:《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备注:《物权法》第15条非常重要,已经在司法
2、考试中多次涉及,其次,该题还涉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希望同学们重在理解。答案:B2、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自知道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取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有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有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
3、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3.答案:B解析:共同共有一般包括①夫妻共有财产②家庭共有财产③继承共有财产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原因通常包括三类:①物权行为②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如:生产,时效、占有、混合、符合、加工③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民法通则意见》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从是平
4、分共有财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平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4.(1)答案:BD 解析:《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答案:C解析:《物权法》106条(略)(3)答案:D解析:《物权法》107条(略)5.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
5、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备注:《物权法》第106条非常重要,一定识记并理解。6.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略)《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略)备注:盗窃物和拾得物不使用善意取得制度7.(1)答案:ACD解析:《物权法》29条
6、规定:“同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中心网址:www.newstart.com.cn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习题答案及解析曹兴明内部资料请勿外传《物权法》31条规定:“依照本条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答案:BD解析:《物权法》15条(略)《物权法》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
7、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8.答案:AD解析:依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孳息具有3个特点:(1)在通常情况下依照无的本性或法律的规定肯定会产生,前者称为天然孳息,后者称为法定孳息。(2)是一种财产权利(3)必须与原物脱离9.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
8、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10.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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