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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解释与物权法解释的交汇——尹田教授讲座整理笔录 董磊讲座时间:2013-05-08至2013-05-09 一、概述:物权法司法解释的重点1、不动产登记问题2、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二、登记问题(一)合同效力与物权行为的区分(《物权法》第15条)1、合同有效的条件(1)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3)不违反法律的规定(4)内容有履行的可能性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
2、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整理批注:(1)对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嗣后不能与合同效力的区别(参王泽鉴书)(2)台湾学说争议较多,林诚二,邱聪智,王泽鉴等人的见解大不一样2、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规则整理批注:(1)姚瑞光、梁慧星:物权行为=变动的合意+形式(登记或交付),姚瑞光的见解是对台湾通说的批判,台湾通说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中
3、,物权变动的意思作为构成要件没有争议,但形式是作为构成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较大分歧。(2)物权变动的规则(《物权法》第17条至27条),史尚宽《物权法论》介绍各国法律(3)尹田讲座中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似乎未提及,我国物权法没有采该理论3、约定受到法定的限制,违反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一般的动产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
4、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4、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1)以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规定判断(2)其他情况也是依照合同成立时判断(3)违法性的判断(《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解释一规定,依照旧法认定无效,依照合同法有效的,认定合同有效(4)合同成立时的客观情况进行判断 (二)无权处分1、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整理添加:参见王泽鉴)(1)负担行为:发生给付义务(
5、2)处分行为(狭义):发生权利变动2、尹田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有误,因为处分无权限的物是负担行为,依照合同效力判断看,应当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是对其彻底的否定整理批注: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
6、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左右曾组织讨论,有讨论文集,争议很大,崔建远有“无权处分辨”一文(2)梁慧星以前的观点认为,理解合同法第51条时,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合同无效(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梁慧星认为其第三条规定为“特别效力规则”,A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反面解释,是指对自己财产或处分上受到限制B合同法51条的无权处分是指对恶意或者误人处分他人的财产C适用于物权法第53,54,191条及合同法第134,242条(梁慧星在川大法学院的讲座)(4)台湾
7、以前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出卖他人之物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王泽鉴所持观点认为是负担行为,有效。我国现在对于无权处分的争议,与台湾过去的争议相同。严格按照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概念看,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以及大陆学者的类似观点更合理。 (三)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