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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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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情况汇报福建省农业厅(2011年4月20日)根据《关于报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紧急通知》(农医检便函〔2011〕号)要求,我厅立即开展摸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情况见附表1-5。二、受委托承担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以“瘦肉精”监管为例)(一)监管机构与职能我厅的“瘦肉精”监管机构主要是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饲料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各设区市监管机构和省厅大致相同,县级监管机构大都在动物
2、卫生监督所,也有部分县(市、区)“瘦肉精”的日常监管在监督所,执法机构设在农业执法大队。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大部分县(市、区)是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目前“瘦肉精”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
3、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我省于2002年1月15日颁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实施《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现该办法正在修订中。我省厦门市2005年5月就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出台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再次修订),明确规定禁止
4、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福州市2001年4月出台了《福州市禁止使用“瘦肉精”养猪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并且多年未进行修订,在执法实践中使用比较牵强。(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我省省级检测机构是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着全省饲料、尿样和动物产品样品“瘦肉精”上机检测。各设区市的检测机构除福州、厦门设在农产品检测中心外,其余设区市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是用酶联免疫法检测,但有的设区市实验室“质量计量认证”过期,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律效力。县一级大都采用快速检测试纸条进
5、行初筛,疑似阳性的样品再送设区市检测,或直接采集饲料和尿样送省检测中心检测。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目前状况难以满足当前“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三)建议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
6、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1、关于机构设置建议:实行“瘦肉精”检测和检疫同步,作为我省目前承担检疫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制、人员、车辆以及经费、技术支撑等方面难以做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人员编制和完善监督执法设备。同时,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少,他们既承担防疫又承担检疫工作,还要负担大量的乡镇工作,这必然导致动物检疫监督及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难以落实。2、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一是尽快对生猪中介设立资质许可,对生猪中介介绍购销“瘦肉精”残留超标生猪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就我省大部分县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
7、数生猪购销均通过生猪中介,这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流动性强、法律意识淡薄,但其掌控着生猪产销两头,对饲养户的影响很大,一些不法生猪中介甚至鼓励养殖户使用“瘦肉精”并提供“瘦肉精”,高价收购含“瘦肉精”的生猪。另外,生猪中介往往是个人,既不是生猪的销售者也不是生猪的购买者,就目前法律法规,对其介绍购销“瘦肉精”残留超标生猪的行为无处罚依据,而且其违法行为难以取证。二是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及“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02]26号)等对部分“瘦肉精”相关的同一违法行为在处罚处置上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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