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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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EA210-B0401-2011-046信息名称:关于印发《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EA210-B0401-2011-046主题词:分类: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编号:苏劳社就[2009]11号生成日期:2009-3-9发布日期:2009-3-9内容概述:《通知》对适用范围、就业及失业登记的相关要求及程序、失业人员档案的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等作出规定。全文标识:公开内容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

2、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9]6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初次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持有《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可继续使用。    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劳动者所持有的《再就

3、业优惠证》目前仍处于使用状态的继续有效。对符合《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加以注明。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各市(县)、区需用《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由各市(县)、区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向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申领报告,并在申领报告中表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在注重政策宣传的同时,不断强化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

4、、信息录入及时全面。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加大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基础台账建立、信息录入、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督查,不断规范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工作与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挂钩。    附表1:《苏州市单位录用(中介)职工登记备案名册》;    附表2:《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名册》;    附表3:《失业人员登记表》。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

5、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保证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就业和失业

6、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

7、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可以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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