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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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登记,

2、以及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登记证》的管理机关。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并督促实施。市、县(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登记证》的办理机构。负责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日常登记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就业失业状况;负责劳动者《登记证》的发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主。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了适度减轻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担,省属及中央

4、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可以向县(区)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解。具体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所持有的《登记证》上进行登记,并同时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登记证》和相关记录,对未办理《登记证》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和核发社会保险待遇。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时,应核查用

5、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情况,对没有为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1)、统一印制,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印制《登记证》所需经费从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核发《登记证》的具体条件及所需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第八条 《登记证》编号格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订。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陕西省代码(61);第3至6位为《登记证

6、》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见附件2);第7至8位为发放《登记证》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各县(区)统一编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登记证》的顺序号;第18位是《登记证》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陕西省户籍居民,1代表陕西省外户籍居民。第九条 本省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外省户籍劳

7、动者在陕西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初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由其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登记证》。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省户籍劳动者),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向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执行。第十条 《登记证》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凭《登记证》享受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陕

8、西省行政区域内只能持一本《登记证》和使用唯一的编号。《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编号不得变更。已持有《登记证》的外省劳动者离开陕西省后再次进入陕西就业的,应使用原《登记证》。第十二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第十三条 本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的《登记证》应进行年度审验。由失业人员本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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