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中国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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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部中国宪法全文  第七部中国宪法是指1923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又名《曹锟宪法》或《双十宪法》,是中华民国十二年10月10日由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临时政府制》所推翻[1],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背景  1922年4月,直奉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复位为中华民国大总统。黎元洪复职后,下令撤销1917年6月解散国会令,恢复国会。国会恢复后,重新设立宪法会议,继续1917年中断的制宪工作。由于选举总统需国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而出席宪法会议的人数仍未足总统选举会所需要的法

2、定人数586人,总统候选人曹锟公然发给各议员5000元贿选费以图得选,并修改国会组织法。随后总统选举会终于成会,选举曹锟为大总统。10月4日,宪法会议完成地方制度二读会;10月6日完成国权部分二读会。因两院议员受贿,为掩盖行径,急于完成宪法。10月8日,宪法全案完成三读会。宪法于10月10日颁布。当时舆论称其为“贿选宪法”。  内容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国家机构示意图  该宪法基本为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的扩充完善版本,但与1917年二读时宪法草案相比[2],规定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俱经宪法明白列举,地方事权的范围,初非

3、中央的普通法律或命令所能增减;所以该宪法是一部联邦制宪法。宪法共十三章,分别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宪法与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内阁制已经改为总统制,但总统仍然需要国会选举产生。国会选举总统一直是民国初年各项约法的共同特点。这种由立法机关选举总统的做法与西方各国不同。直到1946年新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意机关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另外,该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联邦制的性质,曾被称为“联省自治宪法”。  中华民

4、国宪法全文  (中华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圄,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章 国体  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 主权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

5、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第二条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章国土  第三条 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匀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

6、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

7、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权。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之权。  第十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第二十三条 左列事项

8、,由国家立法并执行之:  一 外交;  二 国防;  三 国籍法;  四 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  五 监狱制度;  六 度量衡;  七 币制吸国立银行;  八 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  九 邮政、电报及航空;  十 国有铁道及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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