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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6
《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 (二)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政府承担,市财政部门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政府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
4、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5年以上。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7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人均15平方米。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元,超出保障面积部分
5、按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面积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6、障证》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孤老、烈属、残疾等证明; 5、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证明。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
7、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 居民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给《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签章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由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给《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二)审核 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8、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淄博市房产信息网(网址:www.zbfcxx.com)进行公示,并委托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登记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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