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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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日期:2011年08月26日来源: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6月4日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州长:张支铁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

2、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困难

3、的最低收入家庭(含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原则上按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实施。各县市在不脱离上述三种方式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合于本辖区的保障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

4、位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计划、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州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复审、

5、核实、公示、登记、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单位或社区在县市房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核查、登记、申报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调查、审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廉租住房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6、,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廉租住房及资金来源充资金;  (三)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净收益的5%计提城镇廉租住房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

7、十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腾空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面向孤、老、病、残等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同级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交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

8、地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补贴标准=当地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及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50m2,室内设施基本齐全。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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