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因应大陆《劳动合同法》

台商如何因应大陆《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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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商如何因應大陸《勞動合同法》姜志俊一、前言  大陸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勞動合同法》,同日經國家主席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濫用試用期和違約金條款、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不規範、勞動合同短期化等問題,《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換言之,與《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上相比較,《勞動合同法》以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集體合同、勞務派

2、遣、非全日制用工)、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九十八條來規範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且針對部分企業的違法違規用工問題,作出了導正與嚴懲的規定,因與現行《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差異頗大,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值得台商朋友特別注意。茲依新法條文規定的先後,就其中對於用人單位有利與不利之規定,分別加以簡要剖析,期使台商朋友知法、守法,並有所因應,俾免觸法而受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責任。二、《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有利的規定(一)勞動者有告知義務,減少企業徵才風險20currencydeposit,w

3、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第9頁,共九頁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後段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因此,企

4、業在招聘員工時,有權瞭解勞動者的年齡、學歷、工作經驗、身體狀況等與工作相關的資訊,勞動者有據實告知義務,可以避免或減少假學歷、假證件、虛構的工作經歷等情事的發生。(一)放寬訂立勞動合同書面的時間,有利企業實際操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惟考量企業一時疏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外,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又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

5、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此二規定兼顧了企業用工的現實情況,有利於用人單位實際操作,值得肯定。(二)約定服務期,有利企業投資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此一規定,有利於用人單位防範出資培訓員工的投資風險,從而促進企業出資培訓員工的意願。(三)保護商業秘密,有利企業研發創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

6、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此項規定,有利於企業研發創新,改進生產技術方法,提升企業競爭力。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

7、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第9頁,共九頁(一)試用期解約須提前通知,有利企業安排交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下段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有利於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二)確立通知代金,有利企業辭工空間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8、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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