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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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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简易注销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2、《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
2、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适用情形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如下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不适用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
3、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提示 1.企业一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顺德)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2.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 3.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 申请人可直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顺
4、德)上填写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须在30天内向到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并未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理程序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顺德)填报简易注销公告→→领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领取核准通知书 企业简易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破产
5、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3.第5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公章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4.2017年12月3
6、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可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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