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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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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2、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
2、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事项名称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设定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申请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
3、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二)企业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
4、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提示:1.企业一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2.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3.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事项无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
5、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办理时限申请人可直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填写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须在30天内向到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并未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
6、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办理材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正、副本。5.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注
7、: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3.第5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公章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
8、裁定,可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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