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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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国际比较作者:李景平雷艳韩锐  时间:2012-05-04   反腐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公众参与是反腐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我国公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1]根据透明国际组织的标准,CPI(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指数[2]在8.0以上的国家即被称为清廉国家。据透明国际披露的资料显示,芬兰、瑞典、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德国等国长期居于

2、世界清廉指数的前列。纵观这些清廉国家的反腐败实践,公众参与反腐败是各国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在公众参与反腐败方面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一、国外公众参与反腐败 (一)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教育预防方面廉洁指数较高国家特别注重对公众进行反腐败教育,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芬兰、新加坡、德国等国,通过学校、家庭、专门的机构以及大众传媒等方式对公众进行道德、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育公众的廉洁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远离腐败、拒绝腐败、谴责腐败的健康舆论氛围,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二)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制度保障方面1.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8

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使得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防止腐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瑞典、美国、新西兰、英国等国都从法律制度层面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等,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为公众参与反腐败畅通了渠道。(详见表1)  表1 国外信息公开制度及规定2.国外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举报和作证是公众参与反腐败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一般都有举报人、证人保护法,来保障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权利。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都有关于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单独立法,在很多国家的诉讼法中,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法律保障以外,美国制定有“证

4、人保护项目”8,并设有检察官执法办公室专门保护证人。德国联邦警察局承担保护证人的任务,保护的范围涉及证人的亲属及最亲近的人。澳大利亚有较全面的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全国性的证人保护计划(简称NWPP),各州还有自己的证人保护法。(详见表2)  表2 国外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制度(三)舆论监督方面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不仅是广义的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部分,而且有力地声援了其他公众的参与行为。大众传媒在西方被称为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力”,“这是因为大众传媒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警犬’职能和‘鼓手’职能。新闻媒体被称为反腐败的‘警犬’,是

5、因为它们出于本能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监视着政府高级官员的活动,在反腐败斗争中经常报警。”[3]在美国、德国、瑞典等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大众传媒在反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详见表3)8  表3 国外大众传媒的组织特点、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四)非政府组织参与反腐败方面公众反腐败的另一种力量来自于各类非政府组织(NGO)。据统计,目前活跃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的NGO组织有4395个,它们充分利用其根植于社会各个阶层的优势,便于搜集各级官员渎职腐败行为的情况与证据,反映社会各界的愿望,从而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与支持。英国、日本、韩国等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对政府

6、公共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以及组织和促进公民积极参与反腐败、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详见表4)  表4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名称及其参与反腐败的举措8 二、我国公众参与反腐败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公众参与反腐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现有法律制度缺失、舆论监督乏力等原因,我国公众参与反腐败仍面临着许多困境。  (一)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不足  首先,公众参与意识淡薄。由于受传统观念、清官情结等的影响,加之缺乏全民范围的、普及性的反腐败教育,部分公众对腐败行为不敏感,持一种事不关己的冷漠态度;其次,公众参与能力不足。由

7、于权利法律知识的欠缺,一部分公众虽然有较高的参与愿望,却不知道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去参与和怎样才能实现有效参与。  (二)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法律制度缺失  1.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自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但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法律阶位低。二是法律体系不完善。《条例》公开原则的落实有赖于《保密法》、《档案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互相衔接并互为补充,但我国《保密法》、《档案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设置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三是信息

8、公开范围不明确。《条例》第八条旨在规定政府公开信息的例外情形,但其用词过于笼统,究竟如何界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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