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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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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利益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在我国人身保险中,有关保险利益皆采用“同意推定主义”,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有所体现,且我国《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难以有效地遏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见,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主体之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保险法》应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受益人对与其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人
2、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受益人任何一方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合同无效。【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新保险法;立法倡议1.前言一般而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包括:①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②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首先通过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同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另外,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受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
4、发生保险事故,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人身保险利益是保险利益中非常重要的一类,但究竟什么是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学界观点不尽相同。英美法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生命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或对与自己有爱情、亲情或是金钱利害关系的人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而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来说是其对自己身体或生命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2.我国对人身
5、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规制特点对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我国新《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该条第5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法第31条对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利益进行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6、合同无效。”可见,在立法形式上,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一款主要借鉴了利益主义原则,但与英美法系的利益主义原则相比,亲属关系的范围较我国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http:www.zbjy.cn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广而对经济利益关系的认可范围较窄,仅对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该条第二款借鉴了同意主义原则,规定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第一款规定的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其亦可投保。另外该法第33条、34条及39条又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
7、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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