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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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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票据填写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纠纷的案例我国是最早产生票据的国家。现在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嚆失,在唐宪宗时期“飞钱”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但不是通用的货币。唐代,使用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可为我国支票的起源。在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而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
2、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进而“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在明朝未年,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在我国历史的
3、长河中票据对我国商业发展、支付结算均起到重要作用,是主要的支付工具。而票据的填写错误将会引发票据纠纷,此类纠纷则称为非票据权利义务纠纷。一、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而产生的纠纷1、案例1996年6月,A公司为偿付B公司货款,到其开户行C信用社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C信用社审查了A、B公司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后,与A公司订立了一份“承兑协议”,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A公司,汇票金额120万元,承兑银行为C信用社。嗣后,A公司签发了XI1692627号汇票,但因疏忽未在出票人栏中签章。C信用社在A公司签
4、发汇票后,考虑自身不具有汇票承兑资格,遂找到建行D支行,要求D支行代替其加盖银行章,D支行认为该汇票的真正承兑人是C信用社,所以未在承兑栏上签章,而是在汇票签发人栏盖章后交C信用社。A公司取得汇票后即交付B公司,B公司于汇票到期日要求C信用社付款,C信用社却以A公司以欺诈手段与该信用社订立承兑协议,该承兑协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又与A公司、D支行交涉未果,各方当事人因此产生纠纷。本案即属于较为典型的因欠缺票据必要记载事项而导致的纠纷。2、简析《票据法》对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票据未
5、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自然也就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此种情况下,票据持有人的民事权利并不必然灭失,其仍然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而在该案例中,A公司未在出票人栏中签章,又因出票人签章为必须记载事项,所以导致该票据无效。二、因涂改票据而产生的纠纷1、案例2002年11月20日,贾某将出票人为市政公司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交付保险公司,票面金额为456342.0
6、2元,用途为保费,出票日期为2002年11月30日,收款人没有填写。保险公司在将本公司填写为收款人后请求付款行兑付。2002年12月4日,该支票被付款行以支票上人民币大写“叁”被涂改为由退票。保险公司即以市政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票款,并在诉讼中称,是其保险代理员贾某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市政公司的账户,由市政公司出具了支票,并在接收该支票时,电话与市政公司联系,核实了确属市政公司出票的真实性。市政公司称该支票已于2002年9月15日丢失,因为是空白支票,未填写收款人、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所以未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也没
7、有申请公示催告。保险公司与市政公司双方均同意贾某到庭作证。贾某到庭作证陈述称:我于2002年9、10月期间,在某饭店吃饭时捡到信封一个,内装该支票,当时为交纳所欠保险公司的保费,在捡到支票后即将该支票除收款人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了填写,并交付给保险公司,日期填写为2002年11月30日,金额为456342.02元;为使该支票退票,我对支票金额的大写中的叁进行了涂改。贾某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员,双方没有劳动工资关系,贾某从其所代理的保险业务中进行提成。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市政公司支付转账支票所载票款及支付延期付款利
8、息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判决。2、简析1)票据权利应当是由有效票据产生的,无效票据不产生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金额属“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更改的票据无效”。本案持票人据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票据,其金额大写中的涂改,可以认定为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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