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

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

ID:15714145

大小:3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5

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_第1页
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_第2页
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_第3页
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_第4页
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对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  石柏非金娟娟马金芸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任何个人与群体、个人与他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其行为都应受法律的调节。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既是精神病人的权利,也是文明社会应有的特征。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目前全世界有精神障碍患者4.5亿人。各类精神疾病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全球的近11%。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而我国目前各类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为12%。以上,患病人数大概是1600多万。此外,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每年涉诉的案件不在少数,并且呈上升趋势。如何解决精神病人的涉诉问题,不

2、仅是精神医学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我国全民族的人口素质、文化水平、法制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尤其在刑事领域中,涉诉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往往直接关系到其人身利益,对此应该给予充分的关注。  精神病人,又称为精神病患者或精神障碍者,是指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指具有资格的临床精神科医师或具有精神科经验的法医师依法对被鉴定人某时的精神状态进行正确的评价,进而对被鉴定人在法律上行使某种权利和承担某种义务的能力进行恰如其分的评定。从而给司法人员提供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制度也正在进行不断的完善,但从目前的

3、状况来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和弊端。  一、我国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立法现状及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上述法律规定显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条件制度,精神病人实施危

4、害社会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经过法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程序后确认。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发现案件涉及精神医学问题的,应当指派、聘请有司法精神医学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若对案件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证据有怀疑,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官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从规定上看,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决定权由公安、检察和法院共同行使。但从诉讼的进程看,诉讼分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审判是最后一道程序,而案件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阶段的鉴定决定权才是最终决定权。而对于鉴定制约制度,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

5、在刑事诉讼中,鉴定决定权由公安、检察、法院行使,由于诉讼程序先后的关系,公安的鉴定权受检察院、法院的制约,检察院的鉴定权也受法院的制约,但法院的鉴定决定权就没有制约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司法人员滥用鉴定决定权的现象,使一些应当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申请,被司法人员无理由拒绝而没有进行;或者通过做虚假的司法鉴定使罪犯得以逍遥法外。由此导致诉讼的不公,司法人员的腐败。因此有必要加以改进,促进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决定制度可以归纳为:(1)决定权可以由侦查、起诉、审判三方行使;(2)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启动可以由侦查、起诉、审判三方任一方加以启动;(3)对法院鉴

6、定决定权的行使没有相应的制约制度。  笔者认为目前的这种制度规定,至少存在以下弊端:  (一)影响诉讼效率、导致诉讼延迟  在一个案件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均享有鉴定决定权,常舍导致各机关分头鉴定,拖延案件的审理,影响诉讼效率,最终导致有限资源的浪费。如在实际中就有这样一个涉嫌故意杀人案,案情如下:某甲与乙是邻居,甲一直怀疑乙利用“超声波”、“磁场”等各种手段迫害自己,情急之下,于1992年某月某日在自己的水壶中投毒,后邀请乙到家中商谈。乙应约携同伴丙前来,乙、丙饮用加毒的茶水后中毒死亡。本案发生后,甲亲属提出甲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属限制责任能

7、力。一审又进行了两次鉴定,一次为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另一结论为精神分裂症,限制责任能力。法庭采信了限制责任能力的结论,并作判决。甲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又委托鉴定,结论是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二审法院面对二比二的鉴定结论犯了难,进行了第五次的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二审法院在案发四年后最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成为鉴定导致审判延误的典型案例。  (二)提高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  根据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