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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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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发文单位:文化部发布日期:1984-7-1执行日期:1984-7-1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新局面,更好地鼓励戏剧创作,丰富上演剧目,保障剧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剧作者和各类艺术人员的团结协作,并按《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重新制订《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全国县和县以上所属专业剧团上演新创作、改编、整理、移植的剧本时,都应通知剧作者(翻译的外国剧本可只通知翻译者),并在

2、剧本、说明书和广告上如实署明有关作者的姓名。凡售票演出的剧目,都应按本办法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  第二条 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采取由剧团支付剧本首演稿酬和从剧团上演某一剧目的纯收入(即除去剧场租金或剧场分帐后的金额)中抽成付酬的办法。即:首演剧团一次性付给剧作者首演稿酬,而后,在演出10场以后再按比例抽成付酬。复演(改编、移植)剧团则采取抽成付酬的办法。  第三条 剧本首演稿酬标准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每部600-10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200-40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

3、部1200-2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800-16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首演稿酬标准为:  大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250-500元小型话剧、戏曲每部125-250元大型歌剧、舞剧每部600-1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200-400元。  第四条 抽成付酬的比例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2%。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

4、收入的5%。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抽成比例为:  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5%。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5%。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第五条 稿酬标准的掌握及支付办法:  (一)首演剧本稿酬数额,要根据剧本的思想艺术质量和创作条件的难易确定(如区别新创作剧本和改编、整理、移植剧本付酬标准的不同)。付酬标准由剧院(团)艺术室提出建议,经剧院(团)长

5、批准。  (二)复演剧本由复演(改编、移植)剧院(团)按规定抽成比例付酬。  (三)儿童剧、木偶戏、皮影戏可分别参照上述话剧、戏曲、歌剧、舞剧付酬标准付酬。儿童剧以及其它剧种为儿童演出的剧目,其演出收入应包括文化主管部门或其它方面对该剧的每场演出补助在内。  (四)歌剧剧本作者和作曲者,舞剧剧本作者、编导和作曲者的上演报酬,按所付出劳动量大小,自行协商分配。  (五)翻译外国话剧的首演稿酬的抽成比例为话剧的三分之二;翻译外国歌剧文学剧本的首演稿酬和抽成比例为歌剧的五分之二。  (六)上演已经发表的剧本,应通知作者,并按规定抽成比例向剧

6、本的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七)剧本被采用后,应按评定该剧本稿酬额标准的10%-15%,由首演剧院(团)一次性付给本剧院(团)艺术室文学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如剧本非文学编辑所选中,或文学编辑未进行工作,则不付报酬。复演剧团抽成付酬只付给剧作者,而不付给文学编辑。  (八)新剧本上演后一个月内,首演剧团即应向剧作者支付首演稿酬。首演剧团在该剧目演满10场后,复演剧团在演出该剧目后,即要按收入抽成付酬。可按季度结算。  第六条 采取抽成付酬的有效时间,为从该剧在剧团首演之日起,直至作者死亡后30年为止。剧作者死亡后,其上演报酬可由

7、其合法继承人继续领取。如无合法继承人,剧团即停止付给。  第七条 对改编、整理、移植的剧本,如原剧本已丧失版权,或因法律规定原剧作者不享有版权,则只需向改编、整理、移植者支付上演报酬。  第八条 各级专业剧团在上演根据戏剧剧本(无论是新创作的剧本或是根据其它文艺作品改编的剧本)改编(如话剧改编为戏曲,或者相反;歌剧改编成舞剧,或者相反)、整理、移植的剧本时,应将上演报酬按以下比例分别付给改编者、整理者、移植者和原剧作者、原改编者。其比例为:  (一)改编的剧本,付给改编者70%-75%,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25%-30%。  (二)

8、整理的剧本,付给整理者50%-6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40%-50%。  (三)移植的剧本,付给移植者20%-4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60%-80%。  (四)上述剧本的改编、整理、移植者,在收到首演稿酬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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