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ID:15405082

大小:39.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8-03

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第1页
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第2页
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第3页
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第4页
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

2、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电子电器、废玻璃、废橡胶、废纸、废旧木料、废旧建材及废渣、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轻化工原料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11—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餐厨垃圾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城乡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

3、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指建立以城市社区绿色回收点、回收站为基础,以分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利用基地为核心,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第二章规划与网点设置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销社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销社、住建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

4、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  第八条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应当征求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行业联合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市区主次干道、河流、明渠两侧(两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条—11—新报规划住宅区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已建成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5、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街道办(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  已建成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街道办(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城市主要商业区,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街道地段规划提供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和商户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负责对该地段行政事业单位和商业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  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再

6、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原则上每个工业园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负责对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  社区居民、商业店主等应自行对生活垃圾进行初分类,有条件的回收网点对回收物资进行“二次分类”。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选址、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属于公共资源的回收亭、回收站、分拣交易中心和利用基地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招标条件另行制定,并由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十

7、三条—1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不得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四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向辖区内的区级经济促进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级经济促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从事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

8、旧金属的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