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ID:15195280

大小:4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1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_第1页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_第2页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_第3页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_第4页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根据《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调,并按如下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一)市国土资源局应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受理征地补偿登记,核定被征地农民人数,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

2、保障、财政等部门拟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别解缴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和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实施。会同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等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和养老补助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负责逐

3、期代缴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核发征地养老待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三)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将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并及时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四)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五)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所负责相关人员户籍资料和历史身份情况的提供和复核工作。(六)市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七)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牵头,国土、社保、财政、农经、公安

4、派出所、信访等所在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审核和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的资格认定,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安置费管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被征地农民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第四条征地报批时,

5、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所在村民委员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登记。征地批准后,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进一步核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数量和年龄段划分不得变更。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待遇的不得再次列入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批准时已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名单。第六条1998年7月1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新出生的人员随其父母认定。合法婚姻迁入的农业人员,其本人在迁

6、出地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待遇的,可作为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可在征地批准时由村、组初审,经村、组范围内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作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征地批准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具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含经批准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1998年7月1日确权发证时在校应确权未确权)的大中专毕业生。2、义务兵、初级士官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3、因户籍制度改革购买本市非农户口或成建制转为小城镇户口,以及在市(镇)区购房后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4、教师、专

7、业技术干部等按政策规定农转非的家属(不含子女)中没有安排过工作的人员。5、根据政策照顾农转非,但没有安排过工作的六十年代下放干部、职工的子女。第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人数,具体商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的产生办法,产生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经村民委员会和镇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审核,并在被征地村、组范围内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确定。经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三章征地补偿标准第八条按照农用地、建设

8、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24000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2000元/亩。第九条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人。计算被征地农民安置人数的人均农用地标准以2011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