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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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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配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队伍的结构,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硕士研究生导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原则第三条坚持遴选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第四条严格遴选程序,遴选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坚持公示制度。
2、第五条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水平,有利于优化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有利于人才培养需要。第六条遴选名额根据当次遴选时学科点现有导师人数、学生规模及报考情况予以确定。第三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第七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导师应为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第九条身体健康,能够担负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5岁,女性不得超过50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
3、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第十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实施学位条例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学士学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硕士4以上(含硕士)学位。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视同具有硕士学位。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或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视同具有学士学位。特殊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学历(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对特殊专业的认定,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严把握。第十一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
4、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3年内科研业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5篇以上(含5篇)的与申请的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2篇以上(含2篇)为c类以上期刊(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正式出版的独著的学术专著1部(社会科学学科)。3.拥有通过国家级鉴定(排名前五位),或者省、部级鉴定(排名前三位)的科研成果1项。各一级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以上要求的遴选条件。第十二条近3年内主持有省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科
5、研经费充足,各一级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以上条件的要求。第十三条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必修课及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第十四条特殊情况1.在研的国家基金课题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3年内年均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课题和经费限制。3.具有博士学位者;在研的国家基
6、金课题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教学经验限制。4以上各类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况中,与科研工作相关的内容均限定在本学科领域。第四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第十五条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点所在院(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组织进行。硕士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点学科带头人的建议,初步遴选本硕士点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选出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定。第十
7、六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首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填写《吉首大学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交各硕士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导师遴选按一级学科进行,每位申请者最多可同时担任两个二级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且二级学科方向认定后不得随意改动。其次,硕士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提交研究生处备案。再次,研究生处对各硕士点提交的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后,由
8、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最终决定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并授权研究生处予以公布。第十七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已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的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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