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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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权利能力,即我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我们关于权利能力的认知,源于民法教科书,基本上也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些问题时,将发现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的层面是远不够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本文攫取其中若干基础理论层面的问题加以讨论,试图藉以展示权利能力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是否如笔者之愿,只有请业内行家和读者评判。一、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因而又可称为权利义务能力。[

2、1]关于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即人格)的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等同的概念,可称为“同义说”。如梁慧星说:“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2]这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也是传统民法学之通说。二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不同的概念,可称为“异义说”。江平指出:“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前者

3、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后者指内涵,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内涵。”[3]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笔者认为,通说不足以解释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按通说,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但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的话,就必然得出民事主体的人格也存在差异的结论。然而从法律上看,民事主体的人格应当是无差异的、等同的。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人格。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却存在差

4、异,并非“一律平等”。就自然人而言,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这只是指一般的权利能力而言,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会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资格;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化的需要,法律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商事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5]法人的情形也是如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目的

5、限制,因此设立目的不同的法人,有着不同的权利能力,从事武器生产经营的公司与从事电器产品生产经营的公司,其权利能力不同;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院与以完成国家国民教育为宗旨的学校,其权利能力也不相同;以从事营业为目的的公司与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慈善会,其权利能力就存在更大的差别。至于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其间权利能力的差异就更为显著,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法人具有社会性,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所特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自然人也不得从事某些只能由法人从事的事业,如电信事业、邮政事业、军工生产、医药生产等。11上述自然人

6、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权利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律人格不同的结论。“异义说”将人格和权利能力区分开来,一方面维护了所有主体人格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为民事主体之间权利能力的差异性给出了合理的理论解释。依“异义说”,人格解决的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资格问题,自然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主体的人格确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能否享有哪些权利又能否承担哪些义务,亦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则由权利能力来解决,不同的权利能力

7、意味着主体之间能够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不同。笔者认为,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还不止于此。人格是现代法律对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性的确认,而非赋予。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不过是予以确认而已。基于这种确认而非赋予的特性,民事主体的人格各自独立,因而也就具有等同性或者平等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多大的差别,其主体资格都是一样的;而且,由于确认而非赋予,因而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是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限制或者剥夺都会导致民事主体人格的差异,而有违现代法治的平等理念。然而,权利能力

8、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就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赋予其不同的能力,如根据自然人与法人的属性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而且,权利能力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也可以加以限制或者部分剥夺。在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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