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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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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判例切入审视亲属窝藏罪的处罚边界:以中立的帮助行为论为视角一、问题所在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罪状表述看,窝藏罪的客观行为是“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有观点认为,除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的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如为犯罪人提供介绍信、通行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为犯罪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等帮助其逃避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2、定不处罚,此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因此建议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提供其他方便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以为大可不必。日本理论和判例认为,所谓藏匿,是指提供场所供其躲避;所谓使其隐避,是指除藏匿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使其免予被官方(警方)发现、拘捕的行为。例如,以下行为便属于隐避行为:劝说犯人逃亡且明确指明了逃亡地、资助逃亡资金、告知家里的情况以及搜查情况、让第三者作其替身,等等。我国的判例也认为,为犯罪的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
3、应该说,“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不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而属于并列关系。换言之,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方法行为,不限于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妆的用具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主体,从条文上看应是除本犯(即犯罪的人)的一般主体,而且,犯罪主体与本犯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在定罪量刑上一视同仁。众所周知,在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一向以亲亲相隐这一刑法的原则对亲属包庇免除刑罚。所谓“亲亲相隐”,又叫“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
4、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从国外情况来看,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刑法典第105条、德国刑法典第258条、意大利刑法典第384条、法国刑法典第434条等,都有对亲属窝藏犯人减免刑罚的明文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有配偶间的亲属拒证权的明文规定。应该说,对窝藏罪的主体不分亲属与非亲属而同样定罪处罚,在立法论上是有缺陷的。在立法做出修改之前,我们有必要在深入检讨相关判例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限制亲属窝藏罪的处罚范围进行论证。 二、判例检讨 9 从民法的角度看,按亲属关系产生的根据及亲疏远近的不同,可将亲系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又分为
5、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的直系血亲和拟制的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旁系亲又分为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旁系血亲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表兄弟姊妹。旁系姻亲如姐夫、内弟等。笔者在对大量判例进行整理归纳的基础上,拟根据犯罪主体亲属身份的不同,分为四大类:一是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夫妻关系,三是兄弟姊妹关系,包括姐夫等姻亲兄弟姊妹关系,四是姑、姨、叔、伯、堂表兄弟姊妹关系,包括姑父等姻亲关系。另外,没有亲属关系只有男女恋爱关系的判例也很典型,
6、故也作为一类加以检讨。这些只是大致的归类,具体判例里可能涉及几类亲属关系。下面逐一检讨相关判例。 (一)父母子女间实施的窝藏行为 “欧阳庭华等故意杀人、窝藏案”(简称欧阳庭华案)判决指出,“被告人欧阳可平刚好回家,见家里大厅有一滩血,即冲上二楼。欧阳可平听欧阳庭华说其杀死了吴文江后,即帮欧阳庭华穿好衣服并给其三百五十元人民币让其逃离现场。据被告人欧阳可平的供述,证实欧阳庭华是其私生子,欧阳庭华一直在河源生活,其对欧阳庭华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其生下欧阳庭华后就到顺德打工,从而认识了吴文江,和吴文江结婚后一直经营饭店,并生有两个小女儿。婚后,吴文江对其一直不好,经常借故
7、对其打骂,并威胁其不准离婚,其娘家的人都知道这些事。案发当日14时左右,其回家就发现大厅有大滩血迹,便知道家里出事了,慌忙跑上二楼,见到欧阳庭华正在换身上的血衣,房间一片狼藉,欧阳庭华告诉其把吴文江杀了,叫其先不要报案。其在欧阳庭华的要求下,帮欧阳庭华穿好衣服并给他三百五十元人民币让他逃离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可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母亲帮儿子穿好衣服,应该说只是一般的日常生活行为。儿子是杀人犯,母亲给儿子三百五十元钱的行为的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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