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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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版权局    1985-01-01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公民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由国家出版单位印制成图书出版或在期刊上发表,其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版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专指以下书面作品;  (一)著作、译作;  (二)剧本、乐谱、舞谱;  (三)绘画、书法、照片;  (四)地

2、图、设计图、示意图、科学图表等。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应视为作者。  本条例所称的版权所有者,包括:  (一)作者;网址:http://www.51wf.com-9-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二)作者的合法继承人;  (三)根据出版合同获得本条例允许转让的作者的部分或全部版权的出版单位;  (四)依本条例规定享有版权的其他个人和单位。  第五条 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的版权,是指下列权利:  (一)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三)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四)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五)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六)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  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应征得版权所有者同意并支付经济报酬。网址:http://www.51wf.com-9-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由文化部和有关部门分别规定。  第七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版

4、权归作者共有。行使版权和分配报酬的办法,由作者协商解决。  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或其他集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归单位或集体所有。  第八条 词典、期刊、年鉴、百科全书、会议文集、教材等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编辑者所有。为编辑作品撰稿的作者与编辑者之间的版权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 古籍的整理、标点、译注、注释本,版权归整理、标点、译注、注释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部古籍进行上述工作并获得版权。  作品的翻译或改编本,版权归译者或改编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翻译或改编并获得版权。译者或改编者与原版权所有者之间的版权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  作

5、品的文摘、选编或汇编本,版权归文摘、选编或汇编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上述工作并获得版权。文摘、选编或汇编者与原版权所有者之间的版权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网址:http://www.51wf.com-9-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五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

6、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保护其不受侵犯。  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三十年。该三十年自作者死亡之年年底起计算;对于合作作品,该三十年自最后去世的作者死亡之年年底起计算。  对于照片,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为三十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计算。  对于版权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集体所有的作品,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为三十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计算;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作者死亡后,依照有关

7、继承的法律继承。  本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发表的作品,凡未超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期限的,版权所有者在其剩余有效期限内仍享有版权。网址:http://www.51wf.com-9-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  第十二条 对于作者死后首次发表的作品,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有效期为三十年,该三十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计算。如作品(原作)由非合法继承人保存,经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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