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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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征收丹景乡陈八村一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第2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丹景乡陈八村一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地单位:简阳市统一征地办公室  (二)用地单位: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  (四)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该组基本情况  位置:简阳市丹景乡陈八村一组  征地面积:耕地88.673亩(其中耕地80.318亩、非耕地4.028亩、

2、居民点4.327亩)  该组的基本情况:该组现有耕地面积193.92亩,总人口171人,人均耕地1.134亩。  二、补偿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和第63条,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资府函[2008]第152号文件,川国土资发[2009]54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耕地1580元/亩×80.318亩×10倍=1269024元  其他土地1580元/亩×8.355

3、亩×5倍=66005元  (二)安置补助费:耕地1580元/亩×80.318亩×6倍=761415元  其他土地1580元/亩×8.355亩×3倍=39603元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1580元/亩×80.318亩×60%=76141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现场实际,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实付该组征地的各项费用合计:2212188元(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一)人员安置情况:按规定该宗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口71人。  (二)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由村民小

4、组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小组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直接转入丹景乡陈八村一组在银行的备案专户,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丹景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村民小组组织安置,直接将费用转入丹景乡陈八村一组在银行的备案专户,其安置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丹景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丹景乡陈八村一组,再由该组据实分付给个人或集体。  (四)地上附着

5、物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征收石桥镇皂角村六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2010]第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石桥镇皂角村六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地单位:简阳市统一征地办公室  (二)用地单位:简阳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雄州大道C段弃土场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该组基本情况  位置:简阳市石桥镇皂角村六组  征地面积:21.76亩(其中耕地19.66亩、非耕地0.8亩、居民点1.3亩)  该组的基本情况:该组实有耕地面积154.603亩,总人口161人,人均耕地0.960亩。  二、补偿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第4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和第63条,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川国土资发[2009]54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耕地1870元/亩×19.66亩×10倍=367642元  其他土地1870元/亩×2.1亩×5倍=19635元  (二)安置补助费:耕地1870元/亩×21人×6倍=235620元  其他土地1870元/亩×(2.1÷0.9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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