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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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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对复兴路东侧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2、(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
3、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2、工业用地的房地产: ①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 ②土地参照土地区位等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③房屋确权为生产、办公用房的,有证房产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建造的正式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建造的非生产用房不予补偿。 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
4、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根据房屋类别分别确定置换标准。 1、商业用房 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1)补偿系数的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坐落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确定,补偿系数为1至倍。 (2)安置方式:根据安置用房的不同区位、层次和店面宽度评估确定不同区位的实际价格,对实际价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平均价格,计算安置用房实际价格与平均
5、价格的差额,结算差价。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安置用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的7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退款;不计算层次调价。 2、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①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安置用房。 ②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结算,多退少补。 四、其他补偿标准及发放办法 1、附属物补偿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3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1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6、(4)网络宽带服务费每套240元; (5)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除以上规定外,房屋普通装饰装修不另作评估,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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