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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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2006年6月1日制定,2008年12月17日修订)为规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业务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关注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当限售期满时,相关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二、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

2、件(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包括追加承诺的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和之后做出的追加承诺;(三)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

3、,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六)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七)上市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三、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本备忘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本所公司管理部,公司管理部由信息披露操作员统一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信息披露操作员联系方式为:林冬梅,联系电话:0755-25918137李海红,联系电话:075

4、5-25918124联系传真:0755-82084014(三)信息披露操作员完成登记工作后,将申请材料分发给相关的监管人员审核。本所公司管理部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解除股份限售确认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将解除股份限售确认书、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等材料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五)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查无异议后,向上市公司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六)本所公司管理部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回执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股份限售的手续。四、申请对有限售

5、条件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董事会为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应当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下述材料(原件各一份):(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下列文件: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解除限售的申请,在该申请文件中,应当说明以下内容:(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追加承诺(如适用)及履行情况;(2)、垫付对价及偿还(或垫付方同意解除限售)情况的说明;其中,国有股东为其他股东垫付对价的,在被垫付对价方要求

6、解除限售时,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备案表;(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情形的说明;(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的说明;(5)、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是否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的说明;(6)、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其股改实施日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除解除限售、增持、减持外发生其它变化过程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裁定、分红派息、股权转让、垫付偿还、追加承诺等情况;上

7、市公司历次股本变化对股东持股比例的影响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配股、权证行权、可转债转股、回购注销股本等。(7)、上市公司历次解除限售的情况;(8)、董事会关于本次解除股份限售核查的结论性意见。3、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具体格式见附件3:《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格式指引》。(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于出售解除限售股计划的承诺(如适用);(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

8、诺文件(如适用)。(五)保荐机构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五、解除股份限售的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解除股份限售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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