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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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交通意外保险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保发〔2001〕181号,2001年8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2、金”,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附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后的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

3、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

4、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本合同所称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汽车及轮船等。第三条

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

6、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被保险人非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合同每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0元,每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保险费为人民币30元。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

7、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

8、满期净保费。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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