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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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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汇总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规范和办法; 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
2、保险监管等部门。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任主体;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
3、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4、(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四)原始凭证 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
5、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
6、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记账凭证 1、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3、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
7、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尚未入账)发生错误,可撕毁并重新填制,如果入账后发现错误,应按更正错账的方法更正并签章,不得撕毁; 6、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六)会计账簿
8、1、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2、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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