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周铭川)

合同诈骗罪(周铭川)

ID:14660449

大小:116.50 KB

页数:48页

时间:2018-07-29

合同诈骗罪(周铭川)_第1页
合同诈骗罪(周铭川)_第2页
合同诈骗罪(周铭川)_第3页
合同诈骗罪(周铭川)_第4页
合同诈骗罪(周铭川)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诈骗罪(周铭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引言诈骗犯罪是一种古老而常新的犯罪,说其古老,是由于诈骗犯罪由来已久,起源很早,早在奴隶制社会就存在诈骗犯罪形式;[1]说其常新,是由于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犯罪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比如诈骗领域日益拓宽、诈骗方法手段层出不穷等。1979年刑法典制定之际,由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并不突出,刑法典中未单列合同诈骗罪,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合同诈骗活动日益增多,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有力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活动,1997年刑法典专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其后,法学界对合同诈骗罪的研究、探讨日

2、趋激烈,相关著述很多,从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成因、对策到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司法认定等方面,都有人研讨。总的来说,法学界对合同诈骗罪的研讨是比较全面、深入的,但并非尽善尽美,诸如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本质、构成特征、时间特征、司法认定及条文评析等方面,就有进一步研究、探讨之必要。在展开正文之前,可简要介绍一下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等。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多种学说与立法。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是一种基于双方法律行为达成的协议,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2]在我国

3、民法理论中,关于合同的定义有经济手段说、经济活动协议说、书面协议说和法律行为说等,[3]但由于深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协议说,依我国《合同法》,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

4、关系为目的。[5]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尤其是社48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合同已成为连接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对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对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表现为数量不断上升,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权益造成极大侵害;(2)破坏了流通领域的生产秩序;(3)滋生诱

5、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环境。[6]当前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主要有:(1)签约手续齐备,内容虚假;(2)合同标的额大;(3)合同诈骗手段多样,隐蔽性强;(4)诈骗行为倾向性大,投机性强;(5)诈骗主体多是以单位或法人名义出现的公司或企业;(6)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等等。[7]这类违法犯罪案件增长幅度之快、数量之多,金额之大、花样之繁、危害之重,都是前所未见的,[8]这其中既有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利益重新分配及由此而产生的人们心理方面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也有经济交往及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原因。[9]为

6、有力遏制、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反腐肃贪,消除地方保护主义;(2)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保障经济工作运行有序,促进经济繁荣兴旺;(3)提高经济工作者的素质,健全规章制度,防止在经营活动中上当受骗。[10]第一章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48在我国,修订前的刑法及单行刑事法律中均无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司法实践中对利用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论以诈骗罪。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1950年7月2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曾规定有不忠实履行合同罪,该条规定的不

7、忠实履行合同行为涵盖了合同诈骗行为,只是范围更广,而在此后的历次草案乃至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典中均未再出现这一罪名。为了划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日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4条第(二)项规定:“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

8、,虽然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