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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云南省质量技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分则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裁量细则第二节 标准化法裁量细则第三节计量法裁量细则第四节节约能源法裁量细则第五节食品安全法裁量细则第六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裁量细则第八节 认证认可条例裁量细则第九节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第三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
2、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遵循法律效果
3、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第六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
4、,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第七条法律、法规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超过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法律、法规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5、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6、六)在行政机关尚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七)主动举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重要证据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三)违法行为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犯的;(四)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五)无正
7、当理由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八)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货及销售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第十二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
8、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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