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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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三日—24—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委发〔201

2、1〕24号)、《关于印发全市增创对外开放新优势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19号)等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支持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法人企业、支持企业创建品牌、支持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推动外贸结构优化、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推动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步伐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

3、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第二章 职责分工—24—第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第七条 项目费是支持企业实施转型升级的各类项目,包括: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法人企

4、业、支持企业创建品牌、支持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推动外贸结构优化、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以及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资助项目。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验收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为宣传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扶持政策的宣传费、发布项目计划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宣讲会、调研等费用以及组织企业参加相关展会所发生的费用等。项目管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预算安排使用。第四章资助对象和条件—24—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

5、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十条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转型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可申请转型升级辅导项目、国内展览项目以及人才培训项目。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四)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第五章 支持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法人企业第十二条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

6、奖励3万元。第十三条 对已经申请部分资助的转型企业,不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剩余的资助仍按照原《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资助。第六章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第十四条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的,每注册1个,给予2000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万元。—24—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按照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注册登记审核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商标在同一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第十六条 企业境外收购品牌并获省资助的,按照省资助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第十七

7、条 对新获得名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按称号级别分别予以奖励:(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及同一级别名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二)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三)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四)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新获得上述两类或以上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为“2011—2013年度广东省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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